毁谤羞辱侵权行为隐私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侵害隐私权是一个侵权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犯罪,都是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都是民事诉讼案,有些区别,前者是相当严重羞辱他人人格,后者是捏造事实并散播,两者都不一定牵涉到隐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维护,不被他人非法袭扰、得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发表的一种人格权 ... 侵害隐私权是一个侵权行为,不一定是犯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犯罪,都是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都是民事诉讼案,有些区别,前者是相当严重羞辱他人人格,后者是捏造事实并散播,两者都不一定牵涉到隐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维护,不被他人非法袭扰、得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发表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插手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否向他人公开发表以及公开发表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备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有误自然人,不还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维持人的心情舒畅、确保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不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
人格权最显著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互为挂勾,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害后,包含一种人格损害,内心的忧虑,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害后不会包含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归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赞成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毁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或者褫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他的才处置,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不受侵害。禁令用任何方法对公民展开羞辱、毁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改)(节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所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的组织、功能失去或者不长时间,全部或者部分失去以长时间方式专门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还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拥有同其他公民公平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法律维护。禁令基于残疾的种族歧视。
禁令羞辱、侵犯残疾人。禁令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丑化伤害残疾人人格。
第六十七条 违背本法规定,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伤害的,依法分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三十五条 羞辱、打伤教师的,根据有所不同情况,分别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导致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雇: (一)蓄意不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羞辱学生,影响险恶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节录)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毁谤老年人或者折磨老年人,情节较重的,依照治安管理惩处条例的有关规定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 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毁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惩处。在羞辱毁谤和侵害隐私权三者上,大众必须展开精确的判断,从而回避三种不道德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展开他人这种错误行为的判断,从而有效地的展开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确保。
三者归属于把持的关系,从侵害隐私权到羞辱和毁谤,侵害隐私的刑法重于羞辱和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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